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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建新拆旧建造房屋应该自行拆除原地上建筑物
已被浏览403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12/06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三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339村民建新拆旧建造房屋应该自行拆除原地上建筑物

——村民经批准以建新拆旧的方式建造房屋的,应拆除原地上建筑物,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标签:行政诉讼|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案情简介:

方某系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村村民。2014年3月12日,某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行为通知书》,限其自行拆除原旧房239㎡,退还土地。同年6月11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方某不服,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行为通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

本案中方某经批准建造了新的住宅,但未将旧的建筑物拆除、未退还土地的行为违法。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违法行为享有处罚裁决权,但其作出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行为通知书》中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向方某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故判决撤销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行为通知书》。


实务要点:

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案例索引:

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行初字第9号,“方长景与淳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见《方长景与淳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王贤云,审判员黄河清,人民陪审员章真忠,书记员方丹)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422)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侯兢峯/审稿人:岳纲举、陈伯文/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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