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四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40行政机关应待到相关限期限届满后再实施强拆行为
——行政机关对于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待到限期拆除决定的复议期限或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后,方可实施
标签:程序违法︱强制拆除︱强拆程序
案情简介:
陈某系安徽省凤台县凤凰镇新湖居民,因合法拥有的位于凤凰镇新湖居委会的房屋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批文的情况下被凤台县凤凰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陈某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凤凰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就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故本院判决1、确认凤台县凤凰镇人民政府于2015月7月20日强制拆除陈传江位于凤台县凤凰镇新湖居委会房屋的行为违法;2、案件受理费50元,由凤台县凤凰镇人民政府负担。
实务要点: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凤凰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就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
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淮行初字第00028号陈传江诉被告凤台县凤凰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见《陈传江与凤台县凤凰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张德玉、审判员王雅琼、人民陪审员缪新英、书记员刘富丰)(20150922)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且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陈一苇/审稿人:岳纲举、尚晓娟/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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