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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征收拆迁中的“偷梁换柱”,谨防受骗
已被浏览133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11/24
关键词

为了加快征收拆迁进度,一些地方政府会“另辟蹊径”,采取各种貌似合法的手段实施拆迁,造成被征收人利益的损失。


为此,盛廷律师总结出了征收拆迁的三种“偷梁换柱”招数,帮助广大被征收人避开拆迁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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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将未登记建筑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本条立法本意是用来约束那些投机的被征收人,但现实中却成为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谈判的筹码。


由于各地发展程度不同及行政管理的滞后等实际情况,在集体土地上与一些工矿棚户区的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无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这些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


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如若以未登记、无建设手续为由,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的话,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陷阱不可怕,但需要被征收人及时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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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危”,使被征收人房屋由“完好房”变成为危房


“拆他致危”是过往常见的“误拆”进阶版,就是在将已经签约的同幢房屋的中的已经签约房屋所占有部分结构、面积拆除,造成此幢房屋由完好房变为危房。实际是征收人为尽快解决未签约户,完成拆迁工作,而故意导演“拆他致危”,是为了避免拆除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强制拆迁的“另辟蹊径”。


在此种情况下,被征收人要记住:

(一)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的是房屋所有人使用人

(二)在征收项目中,只有被征收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危房鉴定,其它机构单位为申请主体的《危房通知书》均为违法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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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搬迁”,预征收或者模拟征收代替依法征收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系行政机关主动为之,被征收人在征收活动中应属于被动一方。


而“协商搬迁”或者称为预征收、模拟征收,是指在旧城区改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项目的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组织收集被征收人的意愿,当意愿达到一定比例的时候就启动评估、补偿程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安置补偿搬迁协议,且签约比例达到一定时才发布征收决定公告。


这种情形下,被征收人无形中成为了主动的一方,这一角色立场的转变无疑让被征收人处于“交易”被动,出现群众斗群众或者道德绑架的情况。


结语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分辨这些圈套已经力不从心,想要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更是难上加难,必要时应请专业律师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朱志超/审稿人:岳纲举、何艳/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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