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下称2018年版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可以自己承包,
也可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该条款确立了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的规则。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如承包方、经营方在承包、经营期间遭遇征收,是否可以取得补偿,以及可以通过何种渠道主张呢?
是否可以取得补偿?通过何种渠道获取?
2018年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四项(2009年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相应的补偿”究竟都包括哪些补偿,2018年版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在法律规定空白或语义不明时,
即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同时,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现有生效裁判对实践中问题的回应,亦值得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661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审判长奚向阳、审判员熊俊勇、审判员刘艾涛),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对“相应补偿”的内容给出了答复。
案情简介
吴某与某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对承包的土地拥有合法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后该土地被征收,某市政府对吴某承包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予以补偿。吴某认为,承包权、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在土地征收时应当依法进行补偿,征收方应对其因征收所导致承包权和经营权所受损失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 《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以上法律规定中“相应补偿”的具体内容,应以《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该条文未规定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应支付土地承包权、经营权补偿费。
2.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具体到本案中,吴某与村委会因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而享有对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案涉土地被某市政府征收,吴某作为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但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者,就其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享有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受到损害的,应依法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而某市政府作为土地征收主体,对此项损失并无法定补偿义务。
结语
从该案例可以得出,2018年版《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相应补偿”,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四项,这四项补偿的归属也通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确定。
进一步说明,在征收行政法律关系上,并未将承包权、经营权的损失纳入进来。现行司法裁判倾向于,该部分损失应依照其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而其具体补偿内容,笔者认为,或可2018年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三条进一步界定。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付顺托/审稿人:岳纲举、付顺托/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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