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合法征地拆迁行政行为的实施,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示开始。这个文件包含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期限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与被征收人息息相关。
盛廷律师将针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常见违法点,进行系列解析。本文讲解违法点之六: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到位?
法律如何规定征收补偿费用
如果说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比较宏观的议题,普通老百姓往往不太关注,那么征收补偿费绝对是事关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必须关注的重点。
征收补偿费是国家在征收土地或房屋时,按照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原用途给予被征收单位或个人补偿的各项费用。
征收补偿是被征收人能否及时获得合理补偿、征收项目能否正常推进的重要前提,必须加强监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这条要求看起来只是简单一句话,但包含的信息量非常大,要求也十分明确。实践中,确实有补偿款未到位就实施强拆的现象,这是对被征收人利益的极大损害。
“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如果征收部门能按这三个要求准备好征收补偿费用,被征收人的补偿基本上就有了保障。
一、关于足额到位
所谓足额到位,是指用于征收补偿的货币、实物的数量要符合征收补偿方案要求,要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依法得到补偿和妥善安置。
像补偿费未全部到位就开始征收,或者边征收边安排,这些所谓的“变通”都是违法的。
要做到足额到位,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在提前入户调查认定的基础上,科学估算房屋征收的各项补偿费、补助费以及其他费用,然后作预算得出征收补偿的总费用额度,并把款项落实到位。
可以说,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
案例:
山东省某县进行棚户区改造实施房屋征收,涉及1300户。因安置补偿纠纷,被征收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争议焦点问题就是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
被申请人县政府为证明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征收补偿费用是足额到位的,提供了银行对账单,对账单显示账户余额为1.2亿元。
申请人律师提出,相对于1300户被征收人,该对账单明显不能证明“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平均下来每户仅9万元左右)。
最终,市政府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关于专户专储
专户专储,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要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对征收补偿款项进行存储管理。
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储存是硬性要求,不能存入市、县人民政府的基本账户或者其他账户。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因此要保证征收补偿费用的科学管理。
案例:
山东省临沂市某县进行征收,被征收人提起了行政诉讼。庭审中,原告律师提出的一项理由就是——作出征收决定前补偿安置资金没有到位。
被告县政府提供的补偿安置资金到位证明是一份由财政局证明国家金库XX支库存有2.3亿元的证明。
原告律师提出,国家金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不具有存储职能,因此:
1、国家金库是XX县所有资金在人民银行的账户,不属于征收补偿专户专储。
2、国家金库不能用于具体征收补偿的支付。
3、款项在国家金库,说明财政预算尚未拨付到征收补偿账户,即未到位。
最终,县政府败诉。
三、关于专款专用
专款专用,就是征收补偿费用只能用于发放征收补偿,不得挪作他用。这就是说,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不能以任何形式截留或私分补偿款。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银行、融资主体签订三方协议,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没有被征收人和征收管理部门的共同签章,银行也不得支付该专项资金。
案例:
2012年至2014年,山西省太原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在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违规截留应上交财政的敬老院拆迁补偿款,部分资金用于发放津补贴。
最终,街道办事处原主任米某等6名责任人分别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等处分。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征收补偿费存在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名下。但是在征收环节,被征收人的补偿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所以征收补偿费不应该存在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账户中。遇到这种情况时,被征收人要提高警惕。
结语
征收涉及被征收人的直接利益,而补偿又是征收的关键所在,也很容易引起纠纷和争议。
征收补偿费要能够保证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是基本要求,而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并且存在专门的账户,必须只用于征收拆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写人:胡拓颖
审稿人:岳纲举、何艳
编辑: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