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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动迁前的征兆之一:房屋调查登记并公告
已被浏览2002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1/02/13

一个合法征地动迁行政行为的实施,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示开始。这个文件包含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期限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与被征收人息息相关。


盛廷律师将针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常见违法点,进行系列解析。本文讲解违法点之七:


房屋调查登记及公告是否程序合法?



房屋动迁前的征兆之一:房屋调查登记并公告


动迁前期的调查登记


当征收部门计划要进行征收时,首先会划定一块征收范围,那么下一步就是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了吗?


不是。


确定征收范围后,征收部门要做一件事——到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机构,调取房屋的资料,确认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附属物以及租赁等情况。


一般来说,房屋信息查询清楚以后,征收部门就可以以此为依据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了。


但是,一些征收部门想把工作做得更细致,于是可能还会进行一个步骤——入户调查登记。


进行调查登记的目的主要有两个:


  • 为了从根本上保证征收过程的公开、透明及公正性,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屋登记情况有异议可以及时提出。

  • 通过调查登记可以对房屋是否属于违建进行一个区分。违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无法获得补偿的。


需要注意的是,调查登记不是必经程序,是由地方政府选择性进行的,是房屋动迁前的征兆,一般在动迁前期进行。


关于调查登记的这些事,被征收人需要知道:


1、什么时候开始调查登记?


是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更是在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之前。


这个顺序是:征收部门在从房屋登记机构调取房屋信息后》可以选择进一步调查登记》然后是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把方案上报给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在履行一定程序后发布房屋征收决定》至此征收工作正式展开。


一个地区要进行征收,当地的居民往往会早几年就听到风声。所以,当看到房屋调查登记的工作人员,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等,来到各家各户调查时,被征收人基本上就心里有数了。


2、调查登记是怎么进行的?


从房屋登记机构调取房屋资料后,工作人员就掌握了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果选择进一步入户调查,主要就是核实房屋登记信息,需要被征收人及其同住人配合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


调查结束后,工作人员会把调查结果给被征收人及其他参与调查登记的单位签字,当然房屋征收部门自己也是要签字的。


整个调查登记一般是由住建局组织,参与的有征收部门,也有所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还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起参加的(这时候一般属于预评估)。


3、调查登记的结果如何公布?


一般来说,调查登记结果会在调查结束后,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也会在地方政府的官方网站上发布,被征收人要及时予以留意。


如果没有看到调查结果,可以主动索取,征收部门有义务积极、主动地免费提供。


未房屋登记调查案例:


北京市某区进行某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动迁人孟某早年经批准新建的20平方米房屋未被登记。


孟某向区政府邮寄书面材料,说明房屋的来源等情况,希望自身权益得到保护但未获回音。


一审法院以“孟某不是涉案项目中合法建筑的被动迁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与被诉动迁决定没有利害关系,因此其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孟某的起诉。孟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由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对本案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一审法院重审后做出行政判决书:确认区政府对孟某居住的未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处理及结果公布程序违法;责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启动对孟某居住房屋的调查、认定、处理及结果公布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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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调查结果,即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有异议的,可以和征收部门反映,反映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写人:胡拓颖/审稿人:岳纲举、何艳/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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