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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格以5年前的征收决定日为准,还是以征收补偿决定时为准
已被浏览334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1/02/13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应以何时为准?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者征收决定送达被征收人之日吗?那以5年前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点进行评估合法合理吗?


今天盛廷律师来为大家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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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有征收必有补偿


  1. 我们要明确基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向单位或个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同时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此外,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要及时,不能只征收不补偿,更不能迟迟不予补偿。


  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无论是分户安置补偿协议还是安置补偿方案公告都应该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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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以5年前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点进行评估合法合理吗?


在实际征拆中,最常见的情况还有这一种,举例说明望早知晓:


2012年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要将包含王先生经营的厂房所在地在内的周边国有土地收回。但是一直未见政府下一步程序的推动,一直到2017年,征收之事才正式启动。


从2012年到2017年周边的房价早已涨价,仍以2012年发布征收公告时的房价对王先生进行补偿是明显不合理的。但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评估的时点,一般确定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者征收决定送达被征收人之日。


但是像王先生这种因征收部门的原因造成征收补偿问题不合理的,且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


在面对征收部门存在征收手续不合法、征收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也有权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拒绝交出土地。((2016)最高法行再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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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因征收部门的原因造成征收补偿问题不合理迟延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和其他内容有异议的,比如认为

  • 征收补偿标准违背了公平补偿原则;

  • 没有委托专业、公平、独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 房地产评估机构没有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种情况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办理相关提存等手续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项、使用安置房屋等内容的,被征收人没有法定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征收部门对诉讼期间被征收财物价格上涨而形成的损失不承担补偿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如果征收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内容已经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那么对同时收回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再单独给予补偿。


涉及征收拆迁对一个家庭或者企业来说都是“头等大事”,好的结果,皆大欢喜;坏的结果,伤筋动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不要等到最后才“亡羊补牢”,追悔莫及。


撰写人:渠清

审稿人:岳纲举、何艳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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