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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安置房“房票”诈骗80万元,关于房票你该知道的
已被浏览2789次 更新时间: 2019/12/21
关键词

作为一种创新型补偿方式,国家对房票安置并没有统一规定,多是地方政府制定一些具体规定。“房票”安置一定程度上给被征收人更多选择权,但其本身也存在一些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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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票诈骗80万元


2017年4月,杨某编造谎言,称自家拆迁将分配到14套安置房,但因资金问题准备提前出售,以谎言骗取何先生的订金。随后,何先生还介绍了自己的姐姐何女士以及多名朋友向杨某购买房屋,总计支付杨某达80余万元。2017年10月,何先生、何女士以及几位朋友还拿到了杨某给的准备分房抽签的“房票”。


2017年年底,何先生发现,根本没有拆迁安置房分配这回事,也没有所谓的“房票”。意识到被骗的何先生、何女士以及朋友等人多次寻找杨某要求还钱。2018年6月,杨某玩起了失踪,被南京江宁警方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2019年10月底,杨某被警方抓获。经审查发现,杨某根本没有什么拆迁房,所谓的拆迁房是凭空捏造的,房票也是他找人伪造的。


这一事件再次将安置房“房票”推到了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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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票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票是指一种可以折抵购买房屋时的货币金额或者用于置换一定面积安置房的票面凭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房票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后,因征收人没有提供产权安置房,而是给予被征收人向社会购买安置房的权利,所形成的一种新型的安置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拿到房票后,可以到指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购买房屋,房地产企业根据购买的房屋价格与房票载明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差额进行结算,若购买的房屋价格高于房票价值,则由被征收人补齐;若房屋的价格低于房票的价值,则剩余的房票价值仍可以结算成现金。


一般而言,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政策规定的补助、搬迁费、原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等组成。


需要指出的是,临时安置过渡费不应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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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对被征收人有什么好处


相对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房票有如下好处:


首先,规避一定的风险。拆迁安置的过程很漫长,从征地开始,再到勘察设计,最后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可能需要数年的时间。而且很多地方的安置房常常存在质量低劣、配套差等问题。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没有办法保障补偿金的用途,一些被征收人可能将补偿金挥霍掉,进而给政府造成更大负担,但房票因为只能用来购买房产,可以保证“专款专用”。


其次,增加选择范围。在政府指定的安置性质的商品房范围内,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房屋地段、户型、附属设施等,更能满足个体的需要,拓宽被征收人的选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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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存在的风险


作为一种创新型补偿方式,国家对房票安置并没有统一规定,多是地方政府制定一些具体规定。“房票”安置一定程度上给被征收人更多选择权,但其本身也存在一些弊端。


因为大面积实施征收拆迁可能会导致当地房价上涨过快,而房票的金额是确定的。房价上涨,房票贬值,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买不到房,更谈不上安居,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一些地方政府都对房票设置了一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后房票自动失效,该被征收人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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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是否能够转让


关于房票是否能够转让,各地规定不一,一般是不允许转让、买卖的,例如


《安庆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与。


《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明确,开具的《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户主及共有人,并不得转让、买卖、套现。


这主要是因为房票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政府部门会进行补贴,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撰写人:岳纲举/审稿人:岳纲举、陈伯文/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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