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无农不稳。要保障国家稳定和粮食安全,就必须保证必要面积的农用地不被非法侵占。如果卫片拍到违占基本农田,应该还是积极补办一批手续,比如农业备案,临时用地等;永久性建筑而且面积还过大,只有国务院可以审批,建议拆了吧。
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用途可以分为三大类,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耕地是农用地的一种。
农民朋友要注意,以下这四种占用农用地、征收土地的情况,除了地方政府有审批外,都是需要国务院批准的。
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
如果项目已经由国务院及国务院的有关部门批准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单独选址进行建设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
一些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比如能源、交通、矿山等,也要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些工程项目
地方如果要进行铁路、公路、管线工程和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果这些项目是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用地、单独选址建设占用农用地,那么还需要国务院批准。
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征地占用农用地
如下这三类城市,城市本身的扩张用地,需要国务院批准: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扩张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如果是市辖县的县城扩张,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扩张,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而对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按城市市区扩张对待,要由国务院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
2020年1月1日起,新《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由国务院批准。
被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的耕地有: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同时,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也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结语
征收拆迁的案例中,会涉及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情况。其中,在集体土地征收上,部分地方政府根本未报请有权机关(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收,就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甚至有的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未依法办理。
各级政府对农用地征收应当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合理界定征收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未批先占”“以租代征”等占地行为,都是违法的。
撰写人:胡拓颖
审稿人:岳纲举、尚晓娟
编辑: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