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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
已被浏览187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关键词 信息公开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五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56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应信息。


标签:信息公开 | 依申请公开


案情简介:2013年5月开始,贾庄村村委会和党支部通知全村进行征地拆迁。2014年9月26日,村民贾某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拆迁改造项目的: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2014年10月23日,管委会向贾某做出了郑高开(2014)第93号告知书,但未公开涉案政府信息。贾某认为管委会作出的告知书推卸自己的法定职责,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其最基本的知情权,于是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第一、二项政府信息,因不属于高新区管委会制作和保存,原告可向制作和保存该信息的政府申请。针对原告第三项申请,被告辩称土地征收方案正在制定中,该项信息不存在。


《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本案所涉地块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征收,郑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发布了征地公告。据此,被告应当保存所涉地块的征收方案。


本案中,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征收土地方案的信息不存在,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应视为其保存该证据而不向原告提供。被告作出的答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悖,被告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法院判决撤销该告知书的部分答复,并责令被告向原告作出相应答复。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案例索引: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号“贾某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见《贾彩凤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谢玉清,审判员赵艳,代理审判员吴林轶),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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