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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间答复
已被浏览228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关键词 信息公开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六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65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间答复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系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标签:信息公开|逾期|答复义务| 


案情简介:2015年4月14日,王某、耿某申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公开“北辰区人民政府就规划均富路以东、津围公路以西、爱贤道以北、南菜园子西大街以南区域内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收到该申请后,北辰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作出延期通知。王某、耿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北辰区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答复。


法院认为:北辰区人民政府以其不是王某、耿某所申请信息的制作机关或保存机关为由,认为其不是被诉信息公开案件的公开主体,主张王某、耿某起诉被告不适格。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北辰区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有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的职责。


该条例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其答复的义务,其不予答复申请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王某、耿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实务要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案例索引: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初字第0055号“王某、耿某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见《王志、耿惠等与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罗翔,代理审判员董国强、人民陪审员刘家钟),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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