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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是财政部门职责之一
已被浏览197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关键词 信息公开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七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71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是财政部门职责之一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标签:土地出让收入 | 财政部门| 信息公开 


案情简介:杜某、倪某申请高密市财政局公开编号2010-20-8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情况,高密市财政局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该申请信息不属其公开范畴的《答复意见》,杜某、倪某认为该《答复意见》侵害其获取信息的权利,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答复意见、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法院认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土地出让收入,是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而非被告认为的“由市国土部门与开发单位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第五条规定、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是财政部门职责之一。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本案被告及高密市国土局均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情况,都负有该信息公开的义务,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提出申请的机关。本案原告选择由被告来公开此信息,被告作出的《答复意见》称“不属我单位信息公开范畴,故建议就该问题去市国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无法律依据,判决撤销该《答复意见》,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实务要点: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是财政部门职责之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国土部门及财政部门均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情况,都负有该信息公开的义务,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提出申请的机关。


案例索引: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行初字第88号“杜某、倪某与高密市财政局信息公开作为案件纠纷”一案,见《杜启波、倪志强与高密市财政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郝凤香,人民陪审员李瑶,人民陪审员张瑞雪),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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