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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公开信息
已被浏览199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八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80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公开信息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2014年11月24日,原告廖某某等二十人向被告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表》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公开孝感市孝南区北京路与北京一路交汇处保丽建材大市场的立项批准文件,申请表所载明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快递,且在“EMS”邮寄单上有明确的通讯方式和联系方式。同月25日被告收到该邮件,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原告廖某某等二十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故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被告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具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因为本案中所涉及的保丽建材大市场进行拆除改建,影响了作为保丽建材大市场原租赁商户的二十名原告的生产、生活,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公开立项批准文件相关政府信息,并不涉及到商业秘密,也不会损害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原告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据此不予提供公开信息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逾期未作答复,其行为违法。原告申请被告对保丽建材大建材市场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确认被告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廖某等二十名原告的要求公开孝感市孝南区北京路与北京一路交汇处保丽建材大市场地块的立项批准文件的行为违法。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原告公开孝感市孝南区北京路与北京一路交汇处保丽建材大市场地块的立项批准文件政府信息。


实务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案例索引: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5)鄂孝昌行初字第00008号“廖某某等二十人诉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信息公开不予答复一案”,见《廖某某、熊某某等与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叶幼文,审判员刘新元,人民陪审员李浩),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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