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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府信息无法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及解决途径
已被浏览365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八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86申请政府信息无法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及解决途径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因不属于公开范围等原因而无法公开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及解决途径。


标签:政府信息|申请公开|解决途径 


案情简介:陆某等3人系某村村民,2015年1月15日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关于其所在村土地征收的四份文件。县国土局就第三、四项未予公开,陆某等不服,诉请法院判令县国土局重新作出答复。 


法院认为: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县国土局作为陆某等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保存机关,具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因不属于公开范围、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等原因无法公开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及解决途径。本案中,县国土局告知书对陆某等第一、二项申请依法作出公开,但对第三、四项申请不予公开未说明理由和依据,违反了上述条例的规定,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故,责令县国土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日重新作出答复。


实务要点: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因不属于公开范围、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等原因无法公开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及解决途径。


案例索引: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109号“陆某等与某县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纠纷案”,见《陆云飞、陆成等与武鸣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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