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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已被浏览168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关键词 法定职责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八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89行政机关应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针对申请的事项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职责|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简介:2014年4月1日,原审原告韩某向原审被告江都区城建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依法公开韩某房产所在区域集体土地进行拆迁的项目相关政府信息。被告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寄送给韩某。8月4日韩某针对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依法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月26日,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邮行初字第00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针对韩某的信息公开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0月22日,江都区城建局重新作出告知书,韩某收到后向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扬州市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支持韩某提出的复议请求。2015年1月12日,原告针对被告重新作出的告知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被上诉人江都区城建局具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和上诉期间扬州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所作函复扬府发(2013)137号通知规定,空港新城管委会在性质上属于扬州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均证明空港新城设立后上诉人房屋所在的丁沟镇腾飞村路北组仍属于江都区丁沟镇人民政府管辖范围,被上诉人仍为项目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主体,且被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不足以推翻上述事实。


因此,主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次,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韩某要求被上诉人江都区城建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拆迁人在上诉人房产所在区域集体土地进行拆迁的项目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所有相关的政府文件信息,但从本案被诉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22日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内容上看,被上诉人仅对上诉人提出的公开项目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作出了答复,而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公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政府信息的申请,未能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被上诉人江都区城建局作出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22日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3、责令被上诉人江都区城建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上诉人韩某于2014年4月1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实务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行政机关应该在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在15个工作日内,针对其申请的所有事项进行答复,确定不在其行政职责管理范围内的,应该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详细途径及相关部门。


案例索引: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行终字第00061号“韩玉新上诉扬州市江都区城乡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予答复一案”,见《韩玉新与扬州市江都区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李春蓉,审判员王岚林,代理审判员徐沐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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