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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法定期限内答复
已被浏览197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零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02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法定期限内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未予答复的,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逾期|不予答复|


案情简介:高某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王辛庄行政村高楼自然村拥有合法养殖场,因古井生态创业园项目建设,其养殖场面临拆迁。2013年11月23日,高某向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古井生态创业园项目的征地批准文件和一书四方案。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一直未给高某任何答复。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其限期公开古井生态创业园项目的征地批准文件和一书四方案。


法院认为: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24日收到高某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且无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确认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对原告高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答复。


实务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案例索引: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行初字第00009号“高某与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见《高华勇与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刘波,审判员张红生、人民陪审员王葵花),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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