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零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04行政机关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在规定期内答复
——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答复。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答复期限
案情简介:李某等17人系泗水县某村村民,因其合法承包的耕地被非法占用,向县政府某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依法公开耕地被非法占用的立项批准文件。但某局一直没有任何回复,且已经超过法定的信息公开时限。17户村民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被告任何形式的答复,也未获取任何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应当认定被告行为没有证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责令被告某局向原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义务。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案例索引: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4)曲行初字第36号“原告李某等17人与被告泗水县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见《李某等17人与泗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徐洪标,审判员于冰,人民陪审员郭玉梅),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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