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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已被浏览1883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3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五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53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逾期答复或答复非申请人申请信息的,即为违法行为


标签:信息公开|行政行为|法定期限


案情简介:朱某、郑某、杨某、马某于2011年11月19日向唐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唐山市路南区大业里区域改造核发拆迁许可证所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政府信息,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逾期答复且答复内容与朱某等4人的申请内容不符。朱某等4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公开信息违法并依法公开朱某等4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法院认为:本案中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逾期公开朱某等4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违法。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主张的朱某等4人申请的信息为内部资料不提供查询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应公开朱某等人的申请信息。故法院作出了(2012)北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朱某等4人公开唐山市路南区大业里区域拆迁许字(2010)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所依据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答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最长延迟期限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行政机关若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行初字第71号“朱某、郑某等与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房屋履行拆迁行政管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见《朱景红、郑文硕等与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刘连军,审判员陈丽芝、代理审判员张永柱)载《中国文书网》(20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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