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二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22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答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对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区分处理,其答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标签:信息公开|房屋征收|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吴某等六人为贵溪市花园办事处村民,其所在的集体土地被征收,2017年3月29日向贵溪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贵溪市资源局以材料卷宗中没有未提供,吴某等六人认为贵溪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贵溪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违法并重新作出答复。
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告既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违反法定程序;亦未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进行区分处理,故被告作出的答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贵溪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根据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实务要点:对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区分处理,其答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贵溪市人民法院(2017)赣0681行初45号“吴发茂、张国华等与贵溪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见《吴发茂、张国华等与贵溪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徐松,人民陪审员葛玲花,人民陪审员黄华成),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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