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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正确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属于违法行政
已被浏览2343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3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七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71行政机关未正确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属于违法行政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标签:信息公开|程序违法 |法定职责|


案情简介:吴某、张某等6人系江西省贵溪市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集体土地。2015年10月21日吴某、张某等6人向贵溪国土局申请公开用地申报材料,后国土局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予以公开。吴某、张某等6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法院认为:贵溪市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属于程序违法;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吴某、张某等6人作出答复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北京盛延律师事务所来函的答复》中第二项内容,即“如需查看其它相关材料,请持有效证件到贵溪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查阅”违法并撤销前述内容。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案例索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行初字第113号“原告曲培英、吴丹、吴彤、吴长生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见《原告曲培英、吴丹、吴彤、吴长生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张瑛、审判员洪艳丽、人民陪审员金晓光),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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