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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对村务公开的事宜有法定的监督职权
已被浏览374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3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五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55乡(镇)政府对村务公开的事宜有法定的监督职权


——如村委会收到村务公开申请后不公开,村民有权向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异议,有关部门应调查处理并答复


标签:村务公开|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


案情简介:2013年7月29日李某等44人以特快专递形式向滕州市东沙河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及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2013年9月8日,李某等人以特快专递形式向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邮寄《请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责令某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申请书》,请求镇政府履行职责,调查核实、责令某村村民委员会对所要求事项进行村务公开。但一直未收到镇政府的任何回复。李某等人认为镇政府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不满意的,也可以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申请答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原告依据上述规定向被告提出相关请求,被告应当调查核实处理并及时给予原告书面答复,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责令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原告的请求作出书面答复。

 

实务要点:如村委会公布事项不客观,村民对其答复不满意,有权向乡(镇)或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异议并申请答复,有关部门应依法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案例索引:滕州市人民法院(2013)滕行初字第168号“李志喜诉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见《李志喜诉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唐海林,审判员焦裕海,审判员赵曰涛)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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