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七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73没有相关征地手续,作出的安置补偿方案批复违法
——集体土地征收须获得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准,行政机关在没有征地手续时,所作的安置补偿方案批复违法。
标签:集体土地|征收|征地批复|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
案情简介:2015年8月21日,临颍县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临颍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作出《关于临颍县湖西路(北街段)建设工程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将包括段某在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因该项目征收未办理征收手续且批复作出未经法定程序,段某对该批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批复。
法院认为:被告答辩称本案不存在房屋征收行政行为,原告所在地北街村为了适应新城规划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村民代表研究自主进行社区改造。《关于临颍县湖西路(北街段)建设工程安置补偿方案》并非行政机关作出,不具有强制性,完全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法院认为,《批复》系同意对湖西路建设中涉及的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原告房屋所在地为集体土地,庭审中临颍县人民政府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征地手续,因此,临颍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批复,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因在庭审过程中,临颍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已经作出决定,撤销该《批复》,故,判决确认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临颍县湖西路(北街段)建设工程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违法。
实务要点: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须有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没有征地批复而实施征收,进行征收安置补偿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明显违法;同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案例索引: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行初字第99号“段某与临颍县政府安置补偿方案批复违法一案”,见《段冠海与临颍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批复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李胜利、审判员邢芳、审判员刘龙),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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