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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应予撤销
已被浏览192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关键词 行政裁决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七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78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应予撤销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查明有关事实,且未说明理由的,属于行政行为事实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


标签:行政裁决 | 事实不清| 依法撤销 


案情简介:2010年11月1日,经单县住建局审批,单县名人置业有限公司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就单县舜师新天地项目所涉及的片区进行房屋拆迁。闫德甫是该片区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相关机构对闫德甫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丈量并进行了价格评估。因名人置业公司与闫德甫就拆迁补偿安置未能达成协议,单县住建局委托就房屋估价报告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维持了该房屋估价报告。单县住建局领导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了单建裁字第(2012-7)07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闫德甫不服该裁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该裁决,闫德甫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在拆迁人单县名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拆迁人闫德甫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有作出行政裁决的职权。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单县名人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裁决申请后,向上诉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调解,作出行政裁决经过了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等,程序合法。被上诉人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证据显示,现场丈量记载上诉人房屋面积为279.82平方米,其中西屋是二层,单层面积是67.43平方米。被上诉人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作出行政裁决时,就上诉人的该二层建筑的一半33.72平方米按正常房屋裁决,另一半按照新建及砖木三等以下房裁决,且没有回迁面积,没有说明理由,属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单建裁字第(2012-7)07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实务要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有作出行政裁决的职权。作出行政裁决时应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且未说明理由的,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行终字第104号“闫某与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纠纷”一案,见《闫德甫与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张天正,审判员李胜力,代理审判员庞宠),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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