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零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03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书须及时送达给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否则,将违反相关法定程序。
标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违法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2013年12月11日,株洲市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黄某其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同年12月16日,株洲市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述明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51条之规定,要求黄某五日内自行拆除房屋。黄某不服该决定,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2014年4月2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黄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经调查,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本案中,株洲市规划局在调查处理黄某的建筑物过程中,虽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调查,并依据调查的事实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相关规定送达给行政相对人黄某,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不符,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1、3目,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务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案例索引: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行终字第68号“黄林辉与株洲市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一案”,见《黄铁辉与株洲市规划局行政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罗颖红,审判员梁小平,审判员王敏),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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