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八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82、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前,须依法履行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公告、催告等程序,否则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标签:行政机关 | 违法建筑| 强制拆除
案情简介:2014年3月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函告宋庄镇政府张某所建砖木结构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月3日,宋庄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其于3月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3月25日,宋庄镇政府作出《催告书》。3月26日,宋庄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3月27日,宋庄镇政府对涉案建设进行了强制拆除。因不服宋庄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8月7日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行政机关在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应当依法履行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公告、催告等程序,如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且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以此为依据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因此,强制拆除行为系强制拆除决定的效果延伸,本案中,《强制拆除决定书》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故以此为依据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必然违法。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通知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制作财物清单和笔录。本案中,宋庄镇政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实施拆除行为前及拆除过程中已履行上述法定程序,故其强制拆除行为程序亦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在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应当依法履行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公告、催告等程序,如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且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以此为依据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案例索引: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通行初字第145号“张奎诉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见《张奎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119)
-
国家赔偿 2021/06/25
-
2021/06/24
-
2021/01/09
-
2024/10/21
-
2024/08/26
-
2024/08/26
-
2020/06/23
-
2019/11/06
-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