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九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98、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取得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
——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取得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进行征收,否则征收部门即涉嫌违法征收。
标签:集体土地征收|征地批复
案情简介:临颍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启动湘西路建设工程项目,对涉及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并制定《关于临颍县湖西路(北街段)建设工程安置补偿方案》,赵某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其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2015年8月20日,临颍县人民政府内设机构临颍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作出《批复》,同意上述补偿方案。赵某认为该批复作出的程序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指挥部撤销了涉案《批复》。
法院认为:《批复》同意对湖西路建设中涉及的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该房屋所占土地为临颍县城关镇北街村所有,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临颍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标准,庭审中临颍县人民政府并没有提供相关的征地手续。因此,临颍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批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鉴于临颍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了临两改文(2015)3号,决定撤销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批复》,因此,该《批复》已经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内设机构临颍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作出的《批复》违法。
实务要点: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取得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不能以“村民自治”名义代替土地征收程序。
案例索引:赵某与临颍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批复纠纷案,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行初字第97号《赵震与临颍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批复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李胜利,审判员邢芳、刘龙,书记员任伟鹏),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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