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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置补偿而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供地属程序违法
已被浏览278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4/0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六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62、未安置补偿而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供地属程序违法


——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属程序违法,应被撤销,但为保护公共利益可以确认违法


标签:安置补偿|供应土地|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2008年2月,光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收回海营东路及其两侧拆迁改造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决定收回正大街至一环路间的规划海营路及其两侧拆迁改造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张某的房屋位于该拆迁改造区域范围之内。2008年2月15日,光山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了《海营路两侧拆迁改造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后光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海营路两侧拆迁改造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同意了该方案,但此时张某的房屋还没有进行安置补偿。张某对该批复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光山县人民政府在张某土地房产未经拆迁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作出《关于对〈海营路两侧拆迁改造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同意光山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将涉案土地以毛地进行公开出让的《海营路两侧拆迁改造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违反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前管理的通知》关于“禁止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的规定,属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但判决撤销《关于对〈海营路两侧拆迁改造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本院依法确认《关于对〈海营路两侧拆迁改造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涉及张某合法权益的部分违法。


实务要点:拆迁主体在被征收人的土地房产未经拆迁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作出将未补偿的土地以毛地进行公开出让的批复,属于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但撤销如损害公共利益的应予以确认违法。


案例索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59号“张殿珍与光山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出让批复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见《张殿珍、潘学明等与光山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判长杨巍,代理审判员王凤强,代理审判员苗春燕)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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