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五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54、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变更房屋登记,需事实基础
——住建委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职责,在对房屋作出变更登记时,一定要具有事实基础。
标签:行政行为 | 房屋权属 | 变更登记
案情简介:2007年4月,原告刘某、第三人石某从案外人李某购买了3-3号房屋。刘某拥有该房屋20%的共有份额。2008年1月,石某伪造了其与刘某、吴某签订的赠与合同及公证书。该赠与合同约定刘某、吴某将3-3号房屋20%的份额赠与给石某。
后石某持上述赠与合同及房产平面图、北京市房屋登记表等材料向市住建委申请转移登记,市住建委遂将刘某名下3-3号房屋20%的份额转移登记至石某名下。后该赠与合同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是住建委对3-3号房屋作出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因被诉行政登记发生在2008年7月1日之前,根据当时施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本案中,市住建委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赠与合同、房产平面图、北京市房屋登记表,房屋共有权证等申请材料,作出被诉转移登记,符合上述规定。但本案中作为市住建委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重要事实依据的《赠与合同》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法确认无效,故市住建委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被诉转移登记主要证据明显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实务要点:住建委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房屋权属进行登记、制作并向房屋所有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职责。如需作出变更登记,需有事实基础。
案例索引: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大行初字第57号“刘国文等诉北京市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房屋变更登记一案”,见《刘国文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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