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8、被拆迁人构成诈骗、寻衅滋事罪,须严格依法认定
——征地拆迁过程中,极易出现诈骗、寻衅滋事等行为,司法机关认定相关罪名必须慎重,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标签:征地拆迁| 诈骗罪 | 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被告人黄某甲家原住原南康市东山街道南水社区弯角组,在该组有祖辈自建房屋和田土。
2004年,原南康市政府将弯角组纳入征地拆迁范围。2010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的田土2.359亩获得政府发放的征地补偿款50010.8元;2010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与原南康市东山街道、土地储备供应中心签订协议,获得安置宅基地656平方米。
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为了获取超额安置,多次到日豪花园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阻工。
法院认为: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行为,因此,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②公诉机关指控寻衅滋事第一起,经查,在被告人黄某甲尚未与政府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未领取土地补偿款的情况下,日豪花园施工方便开始推挖被告人的土地,被告人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该起事实系事出有因,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因此,对公诉机关的该起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③公诉机关指控寻衅滋事第二起,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被告人黄某甲在2010年已领取土地补偿款的情况下,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于2013年又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并强要施工方财物3000元,砸坏施工方挖掘机玻璃,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
实务要点: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被拆迁人违法改建、扩建的情形以及阻碍拆迁工作进行的情形,但是要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相关罪名,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进行。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能认定。
案例索引:南康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书(2015)康刑初字第323号“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刑诉(2015)第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见《黄某甲诈骗、寻衅滋事案刑事一审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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