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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协议》被直系亲属代替签订,是否有效三个案例
已被浏览340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1/02/15
关键词 宅基地征收

导    语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简单高效或者在无法与被征地拆迁人达成一致时,会选择以被征地拆迁人的父母、儿女或者其他亲属代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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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法律上究竟怎么认定代签《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本文试图通过以下三个案例进行阐述。


案例一:亲戚间代签协议的无效情形


案情简介


申某某宅基地住房因棚户区改造被区政府征收拆迁,但拆迁补偿协议由申某某的侄子代为签订,申某某对拆迁补偿协议不予认可,由此引发了申某某要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的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但一审判决:由于代签人与申某某具有亲属关系,拆迁人有理由相信代签人有代理权,代签行为视为表见代理,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二审依法进行改判,认定代签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事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 律师讲解 ·


在法律上,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如果被拆迁人并未授权其亲属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即使代签人与被代签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但亲属关系的存在不能证明代理关系存在,而行政机关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种行政协议时,对于签约人的主体资格具有更加严格的审查义务,即使代签人是父母与子女关系,也不能以表见代理制度来保护行政机关的信赖利益。


由此,亲属代签的征收补偿协议,未经被拆迁人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追认属于无效协议。【参见(2017)鲁行终272号判决】


 案例二:户内成员代签协议的有效情形


案情简介


汪某某的宅基地因为修建铁路而被征收拆迁,其户籍有4人在册,汪某某是户主,代表其他户内成员以自己名义签订了《宅基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之后汪某某以其无权代表家庭户签订补偿协议要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


但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均认为汪某某作为户主可以代表户内其他成员签订《宅基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


· 律师讲解 ·


在农村宅基地拆迁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般以家庭或户为单位,户内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之一与征收人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符合常理及农村征地的一般做法,虽然家庭成员事实上讲无代理权,但如果被征收人按照规定提交了被征收拆迁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材料,家庭其他成员未提出异议,行政机关有理由相信家庭成员代表家庭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构成表见代理,家庭其他成员须承担被代理的法律后果。


此案的汪某某的败诉点关键在于其家庭成员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自己又向法院提出确认《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请求,如果在协议未履行的情况下由其他家庭成员提出协议无效的请求,或许有可能根据案情和证据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参见(2017)浙01行终252号判决】



案例三:户内成员代签协议的无效情形


案情简介


吴某某是宅基地户主,因旧城改造政府征收拆迁其为户主的宅基地和房屋,吴某某的儿子(户内家庭成员)以吴某某的名义代吴某某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吴某某不认可代签协议,也未接受拆迁办履行的安置补偿费用。


法院判决


向法院提请确认补偿协议无效,一审、二审均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


· 律师讲解 ·


此案中吴某某儿子虽然是户内家庭成员之一,但其以吴某某的名义代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无权代理,事后亦未经吴某某追认,不能表明代签属于吴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协议未实际履行的情形下,该协议无效。【参见(2018)苏01行终136号判决】


撰稿|王允洲

审稿|杨。青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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