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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强制清拆,但你不能告?
已被浏览2093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6/18
关键词 强拆

天热了,夏天来了,汛期也就来了,随之而来的还有《限期清障决定书》。


临近河道的一些当事人,可能会收到像《限期清障决定书》之类的文书,主要内容大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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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单位)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你(单位)于某日前自行将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障碍物、建筑物予以全部清除;


  2. 逾期不清除的,我部将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落款盖章为: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我们先不论防汛抗旱指挥部所称是“障碍物、建筑物”是否真的阻塞河道、妨碍行洪。本文单就落款盖章为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这个“防汛抗旱指挥部”是否可以作为被告,是否具有行政案件主体资格掰扯掰扯。


对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规定


相关限期清除通知或清障决定都会将《防洪法》第四十二条作为其作出该通知或决定的依据。


  那么,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下: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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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说明 ——


清除的前提是:障碍物阻碍河道、湖泊行洪


执行程序:


  • 首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相对人限期拆除,

  • 后由防汛指挥部强制清除,

  • 且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流域、省级防汛指挥部在紧急防汛期,有紧急处置的权力。


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人员组成:


“三定方案”是指一个部门的人员组成、编制、职责,是判断一个机关或部门是否有可以作为行政案件被告主体资格的重要考量。


我们查询了最近国办发〔2019〕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该通知称,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总指挥为国务委员王勇,秘书长为水利部副部长兼应急部部长叶建春,成员皆为其他部委或局级副职人员。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并没有固定的人员和编制,它的人员都是其他部门人员兼任,更像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


且《防洪法》《防洪条例》《抗旱条例》均明确规定,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为:防汛抗旱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体系建设、防汛抗旱方案预案制订和实施、防汛抗旱队伍能力建设、防汛抗旱工作部署、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执纪要求等方面。


基于此,从三定方案的角度看,防汛抗旱指挥部并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



司法实践中,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诉讼主体资格


以上是基于国务院文件和相关法律的分析,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又是怎么处理这一问题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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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又查询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行终297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


虽然防汛抗旱指挥部作为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照《防汛法》的规定,对相对人作出涉案清障决定,但其并不具备独立主体资格,且没有固定人员和独立核算经费,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防汛抗旱指挥部也是没有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资格的。



请尊重原创,转载务必标明出处


撰稿|付顺托

审稿|渠旺鑫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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