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款都打到你账户了,
补偿完成了,你不同意也要拆,
自己不拆国家就要强拆了,你自己看着办吧!”
很多拆迁户都遭遇过这样的威胁:
反正的补偿已经给你补了,
所有的征收程序都走完了,
再不拆就要强拆。
真的是这样吗?
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一般情况下,在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将补偿款打到被征收人指定的账户中,之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征收都能按照这个程序顺利推进,比如有的拆迁户认为补偿标准太低,征收双方不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征收会陷入僵局。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征收方直接将他们认定的拆迁款数额打到被征收人账户里了,然后便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钱都打到了被征收人的账户,他们还有维权的可能吗?
补偿方式只有两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方若要“履行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只有两种法定的方式:签订补偿协议和作出补偿决定。
签订补偿协议
签订补偿协议,就意味着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关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问题达成了一致,征收方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补偿款直接打入被征收人的账户,被征收人就应该依照约定履行腾空房屋的义务,征收方随后就可合法拆除被征收房屋。
作出补偿决定
作出补偿决定,是在双方没能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依职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将协议的具体条款、内容以决定的形式送达被征收人。也就是说,作为征收方的政府,有权单方面作出征收房屋并给予补偿的决定。这也是征收强制性的一种体现。
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合法的补偿方式只有上述两种,要么达成补偿协议,要么作出补偿决定。
也就是说,征收方直接将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的账户,也不意味着其就已经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因为双方既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征收方也没有作出补偿决定。
因此,在未依法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无权拆除被征收房屋。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如果在征收拆迁时,被征收人的账户里突然收到一笔数额较大的钱款,该怎么办呢?
首先,被征收人千万不要动这笔钱。
只要没有动这笔拆迁补偿款,你就可以去维权。如果被征收人已经将征收补偿款给花了,那么征收方就会认定你同意他们提出的补偿标准,默认你同意他们提出的条件,律师介入也很难挽回局面。
其次,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也未依照决定的内容搬迁,或者其提起的复议或者诉讼最终被驳回,征收方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房屋,通过司法强拆途径合法地拆除房屋。
这意味着,即使是在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自己去强拆。
审稿|付顺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