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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拆迁”时有发生:违背天理,罔顾人情,触犯国法!
已被浏览248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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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近日发布了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其中1例:半夜强拆暴力事件中的当事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详情请点击查看:《最高检:强拆中这种抵抗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捕不诉》。


令人瞩目的是,这例典型案例中的强拆行为发生在凌晨2点。


谁能料到当事人一家会在睡梦中被拆迁人员闯入家中强行架出院子,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家被拆成废墟。正是基于此,当事人愤而反抗,终酿悲剧。


事实上,近来,诸如此类的“半夜强拆”时有发生,不久前引爆网络舆论的热点事件——河南漯河官员凌晨带队拆迁被撞身亡,就引发了网友们的灵魂拷问:拆迁为什么要在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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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拆迁,违背天理!


天理,是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观念。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天理就是天道,即合乎自然的道理、法则,既是人们的理念,也是行为守则,是社会生活中不言自明的道理。


换句话,天理就是人的良知,是人们都认可的良知。所谓良知,是人的悲悯、关怀、公平正义之心,是不以个人利害为尺度的价值取向。


在最高检发布的这起半夜强拆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中,拆迁人员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约定,完成八家被拆迁户的拆迁工作,就可获得拆迁劳务费50万元。正是在这样的利益驱动下,拆迁人员抛弃了自己的良知,带着橡胶棒、镐把、头盔等工具,半夜翻墙进入被拆迁户的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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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看着被拆迁人衣衫不整狼狈地被按压捆缚在地时,他们是否知道自己在行不仁不义之事?当看着被拆迁人深更半夜有家不能归绝望挣扎反抗时,他们内心可曾有过一丝的悲悯、关怀?


天理来自于人性的需要。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人有人性和良知。半夜拆迁,夺人安稳、欺人无助、毁人财产,违背天理。


半夜拆迁,罔顾人情!


人情,是符合常识常情常理的一种社会群体性的文化认知,是人世间约定俗成的事理标准,是民情、民意,人之常情。人情,其实就是人之好恶。人之所好者是之、褒之、善之;人之所恶者非之、抑之、恶之。


住所,是人最基本的一项生存物质需要;夜晚,是人工作一天后休息睡眠的重要时段。家作为普通人安身立命的场所,重大的财产利益,怎能被肆意剥夺和随意侵犯?


强拆房屋不可忍,半夜强拆房屋更不可忍。谁愿意半夜被惊醒、被殴打?谁能坐视自己的家被拆、被毁坏?面对陌生人持械闯入家中,谁能无动于衷不予抗争?


这样的事,最高检典型案例里的当事人遇到了,他本能地拿起手边的农用分苗刀,面对手拿器械的8人围殴,奋力反抗。这种双方力量相差悬殊情况下实施的防卫,最终被综合认定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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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遗落的木棍,图片源自网络


追求有家的温馨和居住的安宁,追求“天大地大,有我一处容身之地”的归属,追求“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朴素正义,追求身处无危险环境的安心自在……这些都是人之常情。半夜拆迁,损害了人们共同的价值追求,是妄顾人情。


半夜拆迁,触犯国法!


国法,就是国家的法律制度,起着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作用。国法包含天理人情的文化价值,法律的实施不能偏离常识常情常理,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征收拆迁,是政府部门行使公权力的职权行为。对于征收部门实施拆迁行为的时间段,法律法规是否作了相关规定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根据法律规定,征收部门在没有履行征收相关程序情况下,强行拆除当事人房屋是违法的;


其次,即使征收部门严格履行了征收相关程序,司法拆除的职权也应当归属于人民法院;


最后,对于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国家有如下法律规定了执行时段要求:


1、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2、最高院答复: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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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半夜强拆”时有发生,既是对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是对政府部门公信力的损害。随着依法行政、法治建设的推进,相信未来政府部门“半夜强拆”现象会越来越少,也相信未来如果遇到“半夜强拆”会有更多的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胡拓颖

审稿|吴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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