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协议?
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协议是行政协议吗?
与村委会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吗?
与镇政府、街道办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吗?
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吗?
......
什么是行政协议,影响着案件
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是在基层法院审理,还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院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这个法条说明了行政协议应有以下几点:
一方为行政机关,一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协议缔结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协议缔结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
从这里可以看出,行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需要为行政机关。
因此,本篇开始时提到的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土地储备中心、某某公司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还是不是行政协议呢?
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的协议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8090号行政裁定书认为: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当事人签订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房屋收购合同,实质是县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收购储备中心以签订合同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县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一种方式,属于行政协议。
公司与当事人签订案涉征收补偿协议,行政机关全程参与了该协议的协商、签订和履行,是本案的征收主体,当事人与公司所签订的协议,应视为行政机关的委托。
这个判决一句话说就是,该行政协议是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虽然合同一方是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但因为行政管理目的的存在,应认为是行政机关对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委托,进而言之,这份协议还是行政协议。
与村民委员会、及某某公司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大体也和上面的这个案例相同。
是否认定为行政协议?会影响审级
正如上面所说,如果认定与村民委员会、某某公司签订的协议,如果被认定为民事协议,一般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如果将上述协议认定为某某行政机关对民事主体的委托,证明这份协议其实是民事主体替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管理的职权,只是基于某种目的或某种便利,才把民事主体推出来和我们签订这份协议。
这时候,就会根据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相应的法院审级,如果委托机关是政府部门,案子的一审程序就会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这样就从审级利益上大大保护了当事人。
撰稿|付顺托
审稿|杨玉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