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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房屋拆迁、违法占地、养殖场拆迁的赔偿/补偿问题
已被浏览321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12/15

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中房屋被拆除,如何赔偿?


违法占用承包地,如何赔偿?


划定禁养区后,要拆迁的养殖场,如何补偿?


本文搜集了4个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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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中村改造违法强拆宅基地上房屋的赔偿标准


(2020)最高法行赔申225号


在城中村改造中,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由村委会制定,补偿安置协议亦在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签订。


人民法院在确认当事人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时,以其所得赔偿数额不低于同村村民根据涉案补偿安置方案所应获得的补偿利益为原则,同时考虑到其实际获得赔偿的时间滞后于其他村民获得安置补偿的时间,最终按照涉案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确定的金额再行上浮一定比例确定当事人的房屋价值损失,并无不当。


棚改征迁过程中违法强拆行为的损失赔偿


(2020)最高法行赔申170号


关于房屋价值的确定问题。


案涉房屋系平房混合结构,原审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损失面积,参照案涉拆迁区域相邻小区近一年二手房交易价格及判决违法时点该小区二手房市场交易行情,按照偏于高价的标准确定房屋赔偿单价,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违法占用承包地的行政赔偿问题


(2020)最高法行赔申497号


  • 关于赔偿方式问题。

    由于案涉土地已经被违法占用,且已无法耕种,故案涉土地难以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对相对人进行赔偿,并无不当。


  • 关于赔偿标准问题。

    行政机关违法占用案涉集体土地时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征收,法院按照作出判决时当地相关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标准文件等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案涉土地进行赔偿,亦无不当。


  • 关于赔偿范围问题。

    相对人提交的承包经营权证已载明的承包地面积,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占用的合法承包地面积。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在核实案涉土地面积的基础上按照前述标准向相对人支付土地损失赔偿金,并无不当。


法院根据相对人的主张及其提供的损失清单,结合其家庭生活水平和相关农作物的市场价值等因素,对地上青苗及其他附着物损失予以酌定,亦无不当。相对人关于其祖坟被挖坏的修复费用问题,原审未纳入损失赔偿范围,确有不当。


划定禁养区后,需要关闭或者搬迁的养殖场所应当如何补偿


(2020)最高法行申2074号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对于补偿范围、对象、方式和标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有权按照上位法确定的合理补偿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补偿标准和范围。


畜禽养殖者获得补偿的前提在于畜禽养殖场所确已关闭或者搬迁,否则禁止养殖的目的并不能实现。从合理行政、平等对待相对人的角度出发,行政机关在后续作出行政补偿时,对于养殖者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至于养殖者能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获得补偿,要考虑养殖场是否已经取得了相关行政许可,是否已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合法利益损失等因素。


撰稿|胡拓颖

审稿|杨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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