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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组会议一致同意土地补偿款不给女性?法院直接判给钱!
已被浏览176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12/17
关键词 征地补偿款

尽管新中国成立都已经七十多年了,“妇女能顶半边天”口号喊得震天响,但是有些地方还是存在对女性根深蒂固的歧视,在部分偏远农村地区更是严重。这种歧视不仅仅体现在女性的社会地位上,经济上的歧视更是明目张胆。


理事会:征地补偿只给男的


因建设和君教育小镇,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政府征用了该县白鹅乡梓坑村峡口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


2018年4月11日,峡口小组理事会代表与会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征地协议》,对该小组集体共有林地进行征收,取得补偿款共计190387.5元。另外,峡口村民小组历年累积山价等收入3.7万余元。


2019年11月2日,峡口村小组召开户长会,讨论征地补偿款及该小组山价等其他收入分配方案,经会议讨论决定,对该小组所有金额为227553.74元钱只对村小组内户籍男性进行分配,对村小组户籍内的女性不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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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配小组集体资金的过程中,事先召开了小组户长会议,会议通过“认真讨论研究”,一致同意作出了“同是和衷公的子孙,按男丁分配”的会议决定。依照会议决定的分配方案,按男丁数分配了本小组集体资金。小组理事长表示,小组集体资金分配之后, 99%以上的本小组农户没有意见,表示满意。


由此认为,此次分配小组集体资金的分配方案及其分配方式,“是合乎民意的,更是符合中国农村千百年来传承惯用的乡俗和乡规民约。”


然而,林某等5人认为村小组内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归村小组的村民共同所有,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共同分配。这种分配方案不公正,侵犯女性合法权益,违反了男女平等法律规定,要求重新分配。


法院:判决支付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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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相关款项,但决定的事项不能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权利。在相关款项分配方案确定时已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有权请求支付应得份额。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峡口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违反了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遂判决峡口村民小组向原告林某等5人每人支付936.44元,合计3745.76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现实中,在一些农村地区,对于女性、未成年人、外嫁女、入赘男等特殊群体仍然存在着或明或暗的歧视,有的假“传统习俗”之名,有的假“村民自治”之名。这都是不合法的。


村民自治应当是依法自治。有的地方存在多数村民利用形式上的民主程序剥夺少数人的合法权益现象,如受封建陋俗和民间陈规影响,性别歧视在农村依然存在,导致妇女合法权益受损。


本案中,村民小组通过召开户长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款等收入按“分男不分女”的方式分配,严重侵害农村女性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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