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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已被浏览3987次 作者:房蓉 更新时间: 2018/05/23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一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11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享有陈述权及申辩权的,属于程序违法。


标签:行政强制|申辩权|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称被上诉人)认定曹某在溧水区永阳镇工农兵行政村陈家村涉案违法建设共有253平方米,于2013年11月7日,向曹某送达了《强制执行决定书》。曹某收到《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向溧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4年2月13日,溧水区人民政府作出(2013)溧行复字第3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曹某不服,于2014年2月27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上诉人《强制拆除决定书》,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曹某不服其判决,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书》之前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或曾告知上诉人有陈述权、申辩权,故被上诉人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程序违法,剥夺了上诉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据此,判决撤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及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局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溧城管强执字(2013)第C006号《强制执行决定书》。


实务要点:《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案例索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终字第356号“曹某与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局行政管理决定一案”,见《上诉人曹素文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陆俊騑、审判员洪彦、人民陪审员周磊),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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