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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对于相关信息具有公开职责的,应依法公开
已被浏览1479次 作者:段云茹 更新时间: 2018/05/28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二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市政府对于相关信息具有公开职责的,应依法公开


120市政府对于相关信息具有公开职责的,应依法公开


——设区市政府对于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负有法定信息公开职责,应依法公开。


标签: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限期履行


案情简介:程某系银川市兴庆区某村村民,2013年9月程某的房屋因XX项目的征收被强拆。为了核实征收事宜的合法性,2013年11月28日,程某向银川市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XX项目地段的征地批复文件、土地征收范围红线图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房屋拆迁许可证,要求公开形式为:书面形式公开。银川市政府于2013年12月2日签收该申请书。2013年12月2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2013)第1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内容为“本机关于2013年12月3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你(单位)向兴庆区政府(单位)咨询,联系方式为:0951-6719777”。银川市政府于2013年12月24日致电程某通知其前来领取告知书,程某以其要求公开形式为邮寄送达为由未领取。程某认为银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违法,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系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过程中形成,本应属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原告作为银川市兴庆区某村拆迁户,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被告依法有受理原告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被告提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非被告公开范围,被告非本案适格主体,以及其已就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电话送达至原告,执法程序合法有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作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其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故判令被告银川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程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实务要点:设区市政府对于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负有法定的信息公开职责。


案例索引: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行初字第4号“程金萍与银川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见《程金萍与银川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政一审判决书》(审判长高凤梅,审判员苗自治,审判员王斐)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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