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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强调:拆迁中,必须保护婚嫁女产权!
已被浏览1916次 作者:刘舫汝 更新时间: 2018/05/29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经常听到“外嫁女”这个词,而在盛廷律师了解到的众多案例中,经常有一部分女性因为嫁到外村而拿不到征地补偿。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外嫁女“究竟能否获得拆迁补偿,得到合理合法的妥善安置呢?同样,在征地拆迁中,法律对从外地嫁入被拆迁区域的“婚嫁女”又有什么保障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还发布了全国法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于泓介绍,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中既有对安置人口标准的确认,体现了对婚嫁女及新生儿童合理需求的保护,也有对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评估行为的否定。

 

最高法强调:拆迁中,必须保护婚嫁女产权!


在王某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的案件中,法院在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地铁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某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某的儿媳和孙女。因未能与王某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区土储分中心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

 

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某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某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某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因此,该区住建委的行政裁决将王某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该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表示:“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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