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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中止行政复议应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
已被浏览2392次 作者:付顺托 更新时间: 2018/05/29
关键词 行政复议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二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行政机关中止行政复议应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

121行政机关中止行政复议应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


——行政机关因适用法律兜底条款而中止行政复议,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与法律原则。


标签:行政复议|中止|立法精神|立法原则


案情简介:2013年8月11日,某区政府因某项目拆迁强制拆除兰某等房屋。兰某不服,向市政府提起复议。受案后,市政府经延期以拆迁项目复杂为由决定中止行政复议。兰某不服,诉讼法院判令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1. 适用法律的兜底条款应当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中止复议的情形规定来看,法律规定的中止行政复议是指在复议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的或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影响到行政复议的审理,而暂时停止复议。这种情形,一般是指客观上已不能作出或者不适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必须等待客观事由消除后才能继续审理。2. 市政府以拆迁项目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为由而中止复议,不符合因其他客观情形出现适用兜底条款中止复议的法律规定。其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实物要点:行政机关适用兜底性条款而中止复议,应系无法克服的或者避免特殊的情况,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


案例索引: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青行终字第6号“兰某、周某与某市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见《兰金伟、周晓平与西宁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载《裁判文书网》(201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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