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二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2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利害关系人
——行政机关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公示告知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拟核发许可证的内容,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标签: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告知
案情简介:吉林省正基房地产开发公司舒兰分公司根据舒兰市发改局核发的(2010)舒发改审字第69号《通知》向舒兰市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住建局审核后认为舒兰分公司申报材料符合法律要求,于2011年1月25日为其核发(2011)地字第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住建局在核发许可证前未采取公示等方式告知包括张某在内等6位利害关系人拟核发许可证的内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张某等人认为该发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舒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舒兰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复议决定,张某等人不服,以市住建局为被告、舒兰分公司为第三人,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住建局的发证行为。
法院认为: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本人或其近亲属的房屋位于被告为第三人核发的(2011)地字第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被告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被告在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程序中,未告知本案原告,也未举行听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属程序违法。鉴于本案案情,被告对第三人的行政许可行为已经实施,涉案区域的房屋大部分已被拆除,撤销该行政许可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且第三人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本案起诉前,已超过有效期,自动失效,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依法应当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遂判决确认被告发证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公示告知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拟核发许可证的内容,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案例索引: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行初字第2号“张某等6人诉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吉林省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分公司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案,见《张国军等6人诉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吉林省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分公司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权英爱,人民陪审员张秀云,人民陪审员王广纯),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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