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的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土地。有些征收工作并没有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开展,那么就会造成“征收违法”。了解征收的程序是十分有必要的,政府在征收的过程中,一旦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土地征收工作,违法征收,我们就有机会阻拦政府不合法的征收工作,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是政府征收土地,必然会在村里张贴土地公告。大家一定注意,征收土地公告都是县级以上政府作出的,并盖有县级以上政府的印章,如果是乡镇政府的落款,那么土地征收公告就是无效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那么,征收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根据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下面是征收土地的具体流程。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政府征收土地可以先安置补偿,后申请征地报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政府在决定申请征收土地时,需要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县级以上政府在作出土地征收公告之前,可以先作出拟征收土地公告,但是必须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等事项明确列明,并在村里张贴该公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且对于该拟征地公告,村民们享有复议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发布完拟征收土地公告,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会出一份拟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会明确载明村民们享有听证、复议的权利,听证是在公示期满5日内向发布机关提交书面的听证申请;也可以向发布征地公告的机关提出书面协调的申请,协调不成的再申请行政裁决;也可以在方案公示之日60日内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征地要秉持着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安置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