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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端端种着地,开发商却在耕地上建设高楼,申请信息公开才知道......
已被浏览64664次 更新时间: 2021/05/16
关键词 信息公开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我们了解相关信息的重要途径。

很多时候,征收拆迁的当事人只看到了一份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甚至有的什么书面文件都没有看到,只是收到村委会的通知。

这个时候,申请信息公开就显得尤为重要。


案情简介


家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的村民杨某等十一位村民在本村享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用于耕种粮食作物,并依法享有粮食种植补贴。


2017年初,石家庄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杨某的耕地上建设悦府小区。


2017年5月7日,原告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悦府小区项目所占本县恒州镇西河流村的土地并未经过省政府批准。


因此,杨某等十一位将石家庄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土地。


庭审结果


该案于2018年2月6日在曲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得知涉案土地在2003年已经由曲阳县人民政府通过(2013)曲府118号《关于县城南环路一期工程的实施方案》进行征收。2018年10月1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土地系原告的家庭承包地。


因此,原告于2018年12月1日、2日两次向被告邮寄书面确权申请书,被告于12月3日、4日签收,但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


综上,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土地确权职责违法,责令被告确认曲阳县恒州镇西河流村0.2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告享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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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胜诉。责令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原告谷振坡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申请作出处理。



法律分析


本案中曲阳县村民杨某等十一位原本在自己的耕种地上种植粮食,石家庄嘉林房地产开发商通过曲阳县政府的征收方案在杨某的耕地上开发房地产建设楼盘。


在本案中,曲阳县杨某的耕地如要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省级政府审批,即河北省人民政府予以审批,以此严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关口,保护耕地及耕地农民的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盛廷律师律师通过从河北省政府所获取的信息公开材料,发现本案争议土地未经河北省政府审批征收,在征收程序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原告杨某的土地承包权利应予以保护。进而石家庄在原告耕地开发楼盘也为为非法建设,原告土地应予以返还并确权。


该案例揭示原告代理律师所做的信息公开程序,从河北省政府取得争议土地并未经过合法征收程序是本案胜诉关键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在职权范围的内制作或获取的有公开的义务,并在相关平台予以公布。相关权利人也可以依申请予以公开,并作为诉讼证据材料。


信息公开制度是我们国家一项顶层设计,层层推进,为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举措,推进阳光政务、信息透明的重大举措,是保护相关权利人合法获取相关信息的重大制度设计。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打破了以往个人、企事业单位在获取相关信息上无途径、无头绪、求诉无门的怪状,也杜绝了相关政府部门看人、看关系办事的不良现象。


回到本案中,回到法律上,河北省政府拥有耕地转建设用地的行政审批权,并依此承担耕地转建设用地相关审批事项的信息公开义务。


代理律师通过信息公开查询得知本案争议土地未得到省政府审批,从未获得关键证据,有利推进了诉讼进程,使得开发商建设楼盘之举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方也必须循法律规定回到原告诉求既发放土地确权证书上,最后本原告诉求得到圆满解决。


律师提醒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作为我们当事人一方诉讼中一个重要武器,应当充分利用,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在征拆业务中,在政府信息公开环节累积了大量富有成效的诉讼经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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