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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后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已被浏览64743次 更新时间: 2021/06/21
关键词 国家赔偿

上篇文章中我们已经带大家已经初步了解了国家赔偿。实际上,国家赔偿不仅包括大家所熟知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也经常出现国家赔偿。今天,我们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国家赔偿。



一、提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我们往往遇到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甚至是违法强拆。针对违法强拆,被征收人此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确认强拆违法,来提起国家赔偿。因此,征地拆迁案件当中,需要事先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之后,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向该强拆的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二、提起国家赔偿的时间


就申请的时间来讲,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作为被拆迁人,当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强拆后,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进行有效救济。


三、如何申请国家赔偿呢?


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状况、具体的要求、事实、理由和依据。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当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或被征收人对赔偿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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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条指引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征地拆迁中国家赔偿的数额包括哪些呢?


1、房屋价值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因此,这里的房屋价值至少不低于《补偿协议》中载明的价值,如果未签订补偿协议,那么房屋的价值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


2、屋内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关于屋内物品等的损失,被征收人在提起国家赔偿时需要对物品损失提供相关证据。在这里,小编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法院在对屋内物品进行国家赔偿时,会进行综合考量,不一定会全部支持大家的诉讼请求。因此,对于屋内的贵重物品,最好随时拍照录像,必要的时候转移保存,避免在强拆过程中造成更大的损失。


3、搬迁、临时安置费等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


最后,盛廷律师在这里提醒各位被征收人,面对征收,切记要保存好相关证据,为谈判,诉讼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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