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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判决强拆违法,却不追究政府人员的责任?
已被浏览58767次 更新时间: 2021/06/20
关键词 国家赔偿

为什么很多情况下判决书只是认定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没有写明追究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很多朋友们拿到判决书,看到末页的判决结果“认定某行政行为违法”会感到很不服气:这就完事了吗?只认定行为行为违法,却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吗?这种结果难平大家的愤懑!但是,其实大家误解了。


一、只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这样行政机关就没有责任了吗?


并非如此,认定了行政行为违法并没完事儿。诉讼请求中需要明确补救或者赔偿,行政机关如果确实有责任,法院会根据情况判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总结起来两个词——补救和赔偿。行政行为违法了,法院确认后,政府要补救或者赔偿,这就是政府机关的责任。


所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并不意味着免除了政府的责任,政府要为其违法行为负责,通常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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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了认定违法,没有其他判决结果吗?


有的,一般有两种判决结果: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对于有些情形,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些情况,不能或者不需要撤销,或者撤销弊大于利、得不偿失,这种情况下则判决确认违法,例如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等等。


行政行为违法,如果可以撤销就撤销,如果成本太大或者有其他理由则只确认违法而不予撤销。用两个征地拆迁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例子来说明就好理解了:如果政府错误下达了“违章建筑认定书”,则可以要求撤销,把“违章”恢复为“合法”;但如果政府强制拆除了房屋,即使撤销房屋也不能被复原了,就像泼出去的水收不回了一样,于是就判决确认违法,并给予补救或赔偿。


三、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吗?


这个问题可以分两步来解释。


首先,征地拆迁等行政诉讼案件中确实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类似于追究整个单位的责任,并不直接指向具体的工作人员。为什么呢?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是职务行为。举日常生活中的例子,例如,我们买的手机如果有质量问题了,只是找厂家去换货或者退货,至于是哪个店员帮你把手机收好的,哪个店员开着小货车把手机运回工厂的,这些都在所不问,只要认准这个手机品牌厂家就可以了。行政机关也一样,在内部虽有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内部虽然采取首长负责制,但对外部都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为的,文件的盖章也是机关的公章,所以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其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吗?也并不是,他们可能会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受到内部行政处分,如果严重到涉及犯罪,则有检察院提起公诉。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也专门有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这样的规定: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不需要百姓告官,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行政机关会自纠自查,内部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或者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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