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盛廷律所 > 经典案例 > 征拆维权指南
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已被浏览69572次 更新时间: 2021/06/23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人面临房屋被拆迁的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了尽快完成任务,会做出一些违法行政行为。今天,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征地拆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一、夜间或法定节假日进行拆除


强制拆除房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遵守该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然而,在实际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例子却比比皆是。

如林瑞仁、林景仁等与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案,被告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2013年6月11日(端午节假期内)对原告林瑞仁、林景仁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我国传统节日端午节期间实施涉案行政强制拆除,违反了上述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禁止性规定,且面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验收时刻并不足以构成情况紧急。【案号:(2016)粤行终268号 】

摄图网_501646211_wx_旧房拆迁(企业商用).jpg


二、非法拘禁被拆迁人及其家属等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机关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被拆迁人可能会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来取证,以作为以后起诉行政机关强拆违法的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了不让自己的违法行为留下把柄,以及防止被拆迁人在拆迁现场阻止拆迁,会以一些莫须有的理由非法限制被拆迁人及其家属等的人身自由。

如谢颗与儋州市人民政府、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案,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实施强拆之前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定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案号:(2015)琼行终字第293号 】


三、拆迁方断水断电,骚扰拆迁户正常生活


行政机关有时为了强迫被拆迁人同意拆迁方案,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会采取一些偏招来折腾被拆迁人,比如断水、断电、断暖气,扰乱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如吴祖枝、福清市人民政府音西街道办事处、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清市供电公司案,福清市人民政府音西街道办事处通知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清市供电公司断电销户,目的是“为了配合2020年市重点项目征迁工作”。法院认为福清市人民政府音西街道办事处以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清市供电公司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未履行法定义务,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应当确认违法。【案号:(2021)闽01行终460号 】



四、拆迁方提出先搬迁后补偿


先补偿后拆迁是指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能进行房屋的拆迁。但是实践中,有很多被征收人还未被“先补偿”,就搬迁了。有的是征收人拿到补偿协议后,处于相信政府的心理,迅速搬迁了,有的是经征收人催促后搬迁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如武汉市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余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案:房屋拆迁管理(拆迁)案,法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是涉案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履行涉案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职责。上诉人虽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预签约),但是,该协议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未成立,该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拆除的行为,应确认违法,其应对在征收过程中所实施的强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2020)鄂01行终1219号 


五、拆迁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拆迁户没有补偿方式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但是实践中,拆迁人经常会在安置补偿协议中仅列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一项,剥夺被拆迁人的选择权。

如黄长聚、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案,二审法院认为于洪区政府在案涉《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书》中没有关于案涉有证房屋的货币补偿方式的内容,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0)辽行终1322号 


六、拆迁时未依法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


拆迁时拆迁人应当依法与被拆迁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且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但是,拆迁人经常会不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自行选定评估机构,或是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如徐红卫诉东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二审法院认为东至县人民政府一审中提交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征求意见书》仅能证明东至县人民政府提供了备选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定,无法证明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系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的,故涉案评估机构的选定不符合法律规定。(2021)皖行终522号 



以上观点,检索于公开网络资源,基于个案个分析的原则,以上行为并非行政机关普遍存在的行为。


评论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最新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