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是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为官为民,不可为官欺民。
为了城市或乡村建设,官常常会决定征地拆迁,建设是好,但是若是侵犯了大伙的权利,咱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就是俗称的“民告官”。
为什么要明确谁是被告呢? 因为《行政诉讼法》说了,要起诉就要“有明确的被告”,并且“应当符合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属于此法院管辖”。换句话说就是要知道告什么官,并且要知道找哪个法院告。
可是征地拆迁过程中这么多部门参与,我们应该告谁呢?请看下面的故事。
不告指导的,告做事的
想致富,先修路。甲县想修路,把村里的山桃卖出去。征收土地方案,上头已经批准了,方案被报到了市里,研究怎么实施。
市政府召集各部门开会、听报告、组织研究,市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指导。县政府要求国土资源局又按照批准通过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然后又发出公告并听取大伙意见。
这两个方案经过修改被最终确定了下来,由县政府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张老汉就住在甲县,他家正好在新修路的路线之上,要修路就得把他的房子拆了。张老汉没有签安置补偿协议,他觉得方案不合理。张老汉想起诉。
但是有这么多机关参与了,市政府、县政府、国土资源局,告谁呢?
张老汉想告市政府,他觉得“市政府是知道拆迁这回事的呀,它对拆迁的事进行了指导,大官说话算数,告了大官事能成。”但是张老汉恰恰错了,依据规定,不告指导的,告做事的,这种情况下应当告县政府。
所以,张老汉应当告县政府。记住这个原则:不告指导的,告做事的。
告决定者,没有决定者就告实施者
马小跳的住宅在乙县,乙县为了配合城乡建设、进行棚户区改造,要征地拆迁,马小跳的住宅在拆迁范围内。
马小跳还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呢,县政府就强拆了。乙县县政府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还组织了县国土资源局等多个部门参与强拆。
马小跳的家被挖土机推倒了,他应当告谁呢?他告了县政府,但县政府辩解说:我没有实施强拆行为,不能告我。
因为县政府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换句话说由于是县政府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所以起诉县政府,并且我们还可以从动机推倒,强拆是为了进行棚户区改造,县政府应当为此负责。
但是如果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那就以具体实施的部门为被告,这种情况下马小跳应当告国土资源局。
拆迁是个大工程,这么多机关和部门参与,如果他们之间相互推诿,如果谁都说这不关我的事,吃亏的还是百姓,告官无门。
最高院怎么说?
所以最高法院专门作出了解释:如果有决定者就告决定者,如果没有决定的就告实施者。
这也是为了更加明确百姓告官的对象,防止大家相互“踢皮球”。
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强拆也适用这个规则。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也适用这个规则。
另外,如果真的弄错被告了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规定:
法院有释明的义务,也就是法院有义务告诉咱们应当告谁。
最后也建议您找相关业务的律师代理,能更加全方位地作出评估,帮助您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