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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修改亮点:删除“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条款
已被浏览1448次 更新时间: 2021/08/23
关键词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新的行政处罚法有很多修改亮点,其中之一便是删除“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条款。

在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目前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内容已经被2021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删除,将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统一明确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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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看,”行政处罚不成立“和”行政处罚无效“是两个泾渭分明的概念。”行政处罚不成立“是指压根就不构成一个法律上的行政处罚,也就是缺乏相应成立要件。”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处罚做出后,因为存在主体资格不合适、程序重大违法等情形下,这个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处罚作出后即告成立,只存在有效或无效的问题,在法院认定方面即存在维持或撤销的情形。

盛廷律师事务所李笃振律师和郭悦律师代理的原告赖智坚不服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乡塘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被告西乡塘区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依法亦应予撤销。该案即体现了旧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决定不成立“条款不合理之处,因为法院撤销一个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该行政处罚已经成立,针对该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才能予以撤销。

本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删除了”行政处罚不成立“相关内容,在第三十八条 将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统一定位为行政处罚无效,从而梳理清楚了相关的概念争议,也有利于人们对行政处罚加强统一的正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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