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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符合法定形式
已被浏览2822次 作者:姚玲云 更新时间: 2018/06/11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二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符合法定形式


126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若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且无正当理由的,该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定期限|答复


 

案情简介:2013年12月5日,高某通过EMS特快专递向亳州市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寄了要求其公开“古井生态创业园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的申请,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为纸面。2013年12月6日,亳州市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高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3年12月9日,亳州市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电话联系了高某。截至2014年2月21日,亳州市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作出书面答复。因此,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亳州市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其限期履行公开政府信息职责。


法院认为:亳州市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12月6日收到高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然其电话联系了高某,但是没有提供通话内容的相关证据,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书面证明,但未附证人的身份材料,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其未出庭作证,其身份无法核实。故,不能证明其单位人员所拨打的电话是针对高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进行的答复。亳州市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高某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且无正当理由。由于高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在亳州市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不存在,其要求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请求已无实际意义。故判决:确认亳州市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高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案例索引:高某与亳州市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行初字第00011号《高华勇与亳州市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张红生,审判员桑海燕,人民陪审员洪娜娜,书记员王建萍),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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