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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针对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进行审查
已被浏览1760次 作者:房蓉 更新时间: 2018/06/11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二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127行政机关应针对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针对其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


标签:行政复议|驳回申请|起诉期限|


 

案情简介:2012年12月18日,曹某因不服召陵区管委会办公室2012年11月22日的房屋组织强制拆除行为,向召陵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3年12月30日,召陵区政府作出召政复决字(201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曹某复议申请。曹某不服,于2014年1月9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认为:


1、曹某于2014年1月7日收到召陵区政府作出的召政复决字(201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有送达回证予以记载。其于2014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规定的15天的起诉期限。


2、曹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是确认召陵区管委会办公室对曹某的房屋组织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召陵区政府受理曹某行政复议申请后,应针对曹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而不能仅仅针对曹某提交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进行审查,并简单地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驳回曹某的复议申请。


3、召陵区人民政府在作出(2012)4号复议决定时,对曹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存在审查上的错误,应予撤销。


实务要点: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只有在受理后发现申请人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才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行初字第26号“曹某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见《原告曹伟不服被告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召政复决字【201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杨国庆、审判员田新亚、代理审判员翟朝飞),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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